2014年國際商務師專業(yè)知識精選習題(四)
來源:網(wǎng)絡發(fā)布時間:2014-05-28 10:37:04
五、計算題
某外國進口商從法國進口紡織設備,價款共計50萬法郎,三個月后付款,該進口商為防止三個月后法郎外匯上漲,在巴黎市場簽訂以美元購買50萬三個月遠期法國法郎的合同,合同簽訂當天的外匯牌價為:
即期匯率 3個月遠期
1美元兌換法郎 6.5560—70 360—330
請問該進口商3個月后交割時應支付多少美元?
解析:
計算遠期匯率的正確方法是:如果遠期價差前小后大,即升水,就用即期匯率加上對應的遠期價差;如果是前大后小,即貼水,就用即期匯率減去遠期價差。由于本題中3個月遠期價差是前大后小,故采取減法。
報出的3個月遠期和即期匯率的價差表示貼水點數(shù),點數(shù)表示萬分之一,即小數(shù)點后的第四位數(shù)。
即3個月遠期匯率為:
6.5560-0.0360=6.5200
6.5570-0.0330=6.5240
這筆交易對銀行來說,就是用法郎買入美元,銀行本著低價買進高價賣出的原則,所以使用的3個月遠期匯率應是6.5200法郎買進1美元,而不是6.5240法郎買進1美元。
所以三個月后出口商支付500,000÷6.5200=76,687.12美元。
六、案例分析題
我某進出口公司于3月1日就出口自行車向某英商發(fā)一要約,限其3月5前答復,價格是CIF倫敦每輛45英鎊,裝運期為6月份。對方于3月2日回電,表示完全接受我方的報盤,但裝運期必須改為5月份。由于我公司沒有回電,英商于3月4日又來電表示完全接受我方3月1日的要約,我方當即電告對方貨已售出,而英商則認為合同已告成立,要求我公司履行合同。問我公司是否應該履行合同?為什么?
解析:
(1)我方和英商之間的合同沒有成立,故我公司不應該履行合同。
(2)這屬于“對要約中的條件作了變更的承諾的效力”問題:
、 對要約表示接受時,如載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應視為對要約的拒絕,并構(gòu)成反要約,合同不能成立。(除非要約人在不過分延遲的期間內(nèi)以口頭或書面形式表示同意,承認此反要約。)
、 對要約表示接受但載有添加或不同條件的答復,如所載的添加或不同條件在實質(zhì)上并不變更該項要約的條件,則除要約人在不過分延遲的期間內(nèi)以口頭或書面形式提出異議外,仍可作為承諾,合同仍可有效成立。在這種情況下,合同的條件就以該項要約所提出的條件以及承諾時所附加或更改后的條件為準。
、 凡在要約中對下列事項作了添加或變更者,均認為在實質(zhì)上變更了要約的條件:A. 貨物的價格;B. 付款;C. 貨物的質(zhì)量與數(shù)量;D. 交貨的時間與地點;E. 當事人的賠償責任范圍;F. 解決爭議的方法等;
(3)結(jié)合此案例,很明顯英商在3月2日中的回電中,將“裝運期為6月份”改為了“裝運期為5月份”,這實際上是對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第19條第3款中規(guī)定的“④交貨的時間與地點”的變更,也就是說:英商在3月2日中的回電中出現(xiàn)了實質(zhì)性變更。這應視為對發(fā)價的拒絕,構(gòu)成的是反要約。
而我公司在英商于3月4日又來電表示完全接受我方3月1日的報盤之前都一直沒有回電,也就是說我方并未在不過分延遲的期間內(nèi)以口頭或書面形式表示同意,即:我方并不承認此反要約,也就是說合同并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