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廣西異地高考實施細則(3)
三、責任追究
。ㄒ唬 外來人員在我區(qū)報名參加普通高?荚囌猩邢铝行袨橹坏,經查實后取消其考試資格或錄取資格,已經入學的取消其學籍:
1. 偽造或者變造學籍、戶籍、居民身份證、居住證、暫住證及其他證明材料取得報名資格的。
2. 在不同。▍^(qū))重復報名或者通過辦理非正常學籍、戶籍遷移手續(xù)取得報名資格的。
3. 未報經招生考試機構審查或者未如實填報《外來人員在廣西報考普通高等學校資格審查表》的。
4. 其他應當依法追究責任的。
。ǘ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 33 號)有關規(guī)定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
1. 為考生及考生 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監(jiān)護人) 提供虛假證明、證件、檔案等相關材料,使其取得報名考試資格的。
2. 偽造、變造考生檔案(含電子檔案)的。
3. 擅自更改或者編造、虛報考試成績、考試數(shù)據(jù)、信息的。
4. 利用工作便利索賄、受賄、以權徇私的。
5. 組織、參與 “ 高考移民 ” 活動的。
6. 其他應當依法追究責任的。
本細則由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招生考試院負責解釋。
本細則自 2013 年 10 月 1 日起正式實施,廣西壯族 自治區(qū)教育廳、公安廳《關于調整和補充戶口遷移人員普通高考報名資格審核規(guī)定的通知》(桂教考試〔 2011 〕 6 號)同時廢止。
(責任編輯:盧雁明)
分享“2014年廣西異地高考實施細則”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