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單證員考試輔導:托收結算方式(COLLECTION)(1)
來源:來源于網(wǎng)絡 發(fā)布時間:2010-06-07 11:44:10
第一節(jié)、托收結算方式的概念及當事人
托收結算方式是由賣方開立匯票,委托出口地銀行通過其在國外的分行或代理行,向買方收取貨款或勞務費用的一種結算方式。國際商會522出版物《托收統(tǒng)一規(guī)則》(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 URC522)規(guī)定,托收(COLLECTION)意指銀行根據(jù)所收到的指示,處理金融單據(jù)或商業(yè)單據(jù),以求:
、 獲得付款及或承兌,或
、 憑付款及或承兌交單,或
、 按其他條件交單。
上述所提的“金融單據(jù)”(FINANCIAL DOCUMENTS)是指匯票、本票、支票或其他用于取得付款的類似憑證;“商業(yè)單據(jù)”(COMMERCIAL DOCUMENTS)是指發(fā)票、運輸單據(jù)、物權單據(jù)或其他類似單據(jù),或除金融單據(jù)以外的任何其他單據(jù)。
托收結算方式是由出口商以開具票據(jù)的方式,委托當?shù)劂y行向進口商收取款項。因此結算工具的傳遞方向與資金流動方向相反,故稱之為“逆匯法”(HONOUR OF DRAFT/REVERSE REMITTANCE)。托收亦屬于商業(yè)信用。
托收結算方式的當事人一般有四個:
。1) 出票人(DRAWER),也稱委托人(CONSIGNOR),是開立匯票委托銀行向國外付款方收款的人。
(2)、托收行(REMITTING BANK),又稱出口方銀行(EXPORTER’S BANK),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代向付款方收款的銀行。
(3)、代收行(COLLECTING BANK),又稱進口方銀行(IMPORTER’S BANK),是接受托收行的委托,代向付款方收款的銀行。
(4)、付款人(DRAWEE),匯票指定的付款方。
此外,國際商會《托收統(tǒng)一規(guī)則》還增加了一個當事人,即提示行(PRESENTING BANK),是向付款人提示匯票和單據(jù)的銀行。代收行可以委托與付款人有往來賬戶關系的銀行作為提示行,也可以自已就是提示行。
委托人與托收行的關系是委托代理關系,托收行與代收行同樣是委托代理關系。因此,委托人對托收行在托收申請書中的委辦指示應和托收行對代收行發(fā)出的托收委托書(COLLECTION ADVICE)的委辦指示相一致。由于他們之間的關系是委托代理關系,所以托收行與代收行對托收的匯票能否付款不負責任。對于匯票或附屬單據(jù),以及函件在郵遞中遺失或延誤,電報/電傳/SWIFT在傳遞中的錯誤、遺漏、延誤等亦不負責任。但托收行、代收行有義務遵照其委托人的指示辦事,若因工作疏忽,未執(zhí)行委托人指示,則應對其委托人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