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單證員考試資料之信用證結算方式(4)
來源:中華考試網(wǎng)發(fā)布時間:2012-08-23 16:06:29
2013年單證員考試資料之信用證結算方式(4)
信用證業(yè)務有以下三個基本性質(zhì):一 開證行負有第一性的付款責任。
信用證結算方式是以銀行信用為基礎的,開證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付款保證,開證行是首先付款人。出口商(一般即信用證的受益人)可憑信用證,及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jù),向開證行憑單取款,而無須先找進口商(一般即信用證的開證申請人)。開證行的付款不是以進口商的付款作為前提條件。
二 信用證是一項自足文件。
雖然信用證的開立是以買賣合同為基礎的,買賣雙方要受買賣合同的約束,但是信用證一經(jīng)開出,在信用證業(yè)務處理過程中,各方當事人的責任與權利都必須以信用證為準,信用證是一項與買賣合同分離的獨立文件。
三 信用證是一項單據(jù)業(yè)務。
在信用證方式下,銀行憑相符單據(jù)付款,而非憑與單據(jù)有關的貨物、服務及/或其他行為。受益人要保證收款,就一定要提供與信用證條款相符的單據(jù),開證行要拒付,也必須以單據(jù)上的不符點為由。因此,信用證結算方式是一項“單據(jù)買賣業(yè)務”。
根據(jù)國際商會1993年第500號出版物《跟單信用證統(tǒng)一慣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 )即UCP500中第二條“跟單信用證的定義”規(guī)定為:“跟單信用證”和“備用信用證”詞語(以下稱“信用證”)是指一項約定,不論其名稱或描述如何,即由一家銀行(“開證行”)依照客戶(“申請人”)的要求和指示或以自身的名義,在符合信用證條款的條件下,憑規(guī)定單據(jù):1、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兌人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匯票;或2、授權另一家銀行進行該項付款,或承兌并支付該匯票;或3、授權另一家銀行議付。
信用證開立后,只要出口商嚴格按照信用證規(guī)定的條款執(zhí)行,做到單證一致,單單一致,就能及時收到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