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級建筑師建筑設計:住宅套外共用部分設計(2)
來源:網(wǎng)絡發(fā)布時間:2014-04-30
(三)垃圾收集設施
1.住宅不宜設置垃圾管道。當不設垃圾管道時,多層住宅應根據(jù)垃圾收集方式設置 相應設施;中高層及高層住宅每層應設置封閉的垃圾收集間。
2.住宅設垃圾管道時,垃圾管道不得緊鄰臥室、起居室布置。垃圾管道最小斷面為:多層住宅0.4m見方;中高層住宅0.5m見方;高層住宅0.6m見方。垃圾斗及垃圾斗門應耐腐蝕,關閉嚴密。垃圾管道頂部應通出屋面,底部應設封閉的垃圾間。
(四)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1.住宅不應布置在地下室內(nèi)。當布置在半地下室時,必須對采光、通風、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護采取措施。
2.地下室、半地下室作貯藏間、自行車庫和設備用房使用時凈高不得小于2m;作汽車庫使用時,應符合有關規(guī)范規(guī)定。
3.地下室、半地下室應采取防水、防潮及通風措施;采光井應采取排水措施。
(五)附建公共用房
1.嚴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火災危險性為甲、乙類物品的商店、車間、倉庫,并不應布置產(chǎn)生噪聲、振動和污染環(huán)境衛(wèi)生的商店、車間和娛樂設施。
2.住宅建筑內(nèi)不宜布置餐飲店。確需布置時,其廚房煙囪應高出住宅屋面,其空調(diào)、冷藏設備及加工機械應作減振、消聲處理,并應達到環(huán)保規(guī)定的有關要求。
3.住宅建筑中不宜布置鍋爐房、變壓器室及其他有噪聲振動源等設備用房。如確需布置,應符合防火、隔聲及有關專業(yè)規(guī)范規(guī)定。
4.住宅與公共用房的出入口應分開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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