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建筑師講義:建筑物按建筑層數和總高度分類
來源:網絡發(fā)布時間:2014-10-22
建筑物按建筑層數和總高度分類
(1)住宅建筑按層數分類:一層至三層為低層住宅,四層至六層為多層住宅,七層至 九層為中高層住宅,十層及十層以上為高層住宅。
(2)除住宅建筑之外的民用建筑高度不大于24m者為單層和多層建筑,大于24m者 為高層建筑(不包括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單層公共建筑)。
(3)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為超高層建筑。
(4)建筑高度:當為坡屋面時,應為建筑物室外設計地面到其檐口的高度;當為平屋 面(包括有女兒墻的平屋面)時,應為建筑物室外設計地面到其屋面面層的高度;當同一座 建筑物有多種屋面形式時,建筑高度應按上述方法分別計算后取其中最大值。局部突出屋頂的遼望塔、冷卻塔、水箱間、微波天線間或設施、電梯機房、排風和排煙機房以及樓梯 出口小間等,可不計入建筑高度內。
(5)建筑層數的計算: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頂板面高出室外設計地面的高度小于或等于1.5m者,建筑底部設置的高度不超過2.2m的自行車庫、儲藏室、敞開空間,以及建筑屋頂上突出的局部設備用房、出屋面的樓梯間等,可不計入建筑層數內。住宅頂部為兩 層一套的躍層,可按1層計,其他部位的躍層以及頂部多于2層一套的躍層,應計入層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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