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進口貨物入庫、出庫 進口貨物人庫后,跟單員要定期到倉庫查庫,以確保貨物存放完好。 為控制經營風險,一般情況下對于進口貨物的出庫提貨,要求是款到發(fā)貨。買方一次性付款,一次性提貨;買方部分付款,部分提貨;保證金作最后一筆貨款。 每筆提貨數量由跟單員提出,財務人員審核資金收妥情況進行簽字確認,經過經理簽字后同意發(fā)貨。跟單員方可開出庫提單通知倉庫及提貨人。 (二)進口外匯核銷 要求進口企業(yè)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貨物進口報關后一個月內)攜帶進口單據到外管局辦理外匯核銷手續(xù),杜絕各種形式的套匯、逃匯、騙匯等違法犯罪行為。進口外匯核銷的主要單據如下: (1)進口付匯核銷單(銀行退回的第二聯(lián)); (2)進口付匯備案表; (3)進口貨物報關單正本; (4)進口付匯到貨核銷表(一式兩份,加蓋公司章); (5)結匯水單及收賬通知單; (6)外匯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憑證、文件(如合同、發(fā)票等)。 (三)進口出險、發(fā)生質量爭議的索賠、理賠 1.索賠依據。索賠時應提交索賠清單和有關單據(如商業(yè)發(fā)票、清潔提單、裝箱單/重量單等)。在向出口商索賠時,應提交商檢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書;向承運人索賠時,應提交理貨報告和貨損貨差證明;向保險公司索賠時,除上述各項證明外,還應附加由保險公司出具的檢驗報告。 2.索賠金額。合理計算索賠金額,索賠金額應包含貨物的價值、為了彌補(處理)損失而支出的各項費用(如檢驗費、倉租、利息等)。 3.索賠對象。一般而言,索賠的對象主要有出口商、承運人、保險公司等。 4.索賠期限。向出口商索賠應在合同規(guī)定的索賠期限之內提出。按《公約》規(guī)定,買方行使索賠期限自其收到貨物之日起不超過兩年;向船公司索賠期限為貨物到達目的港交貨后一年之內;向保險公司提出海運貨損索賠的期限,則為被保險貨物在卸載港全部卸離海輪后兩年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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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聶榮 糾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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