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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稅款滯納金 (一)征收范圍 1、滯納金指應納稅的單位或個人因逾期向海關繳納稅款而依法應繳納的款項。 2、起征時間:應當自海關填發(fā)稅款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nèi)繳納進口稅費。 3、征收標準:0.5‰,滯納金起征額為50元,不足50元的免予征收。 4、計算公式:關稅滯納金=滯納金征稅稅額*0.5‰*滯納天數(shù) 例: 某公司進口貨物應繳納關稅人民幣8709.63元,增值稅人民幣16287.00元,海關于2004年9月2日(星期四)填發(fā)”稅款繳納通知書”,該公司在2004年10月11日(星期一)繳納稅款.計算海關應征收的滯納金. 解: 確定欠繳的稅款總額=關稅+增值稅 =RMB8709.63+RMB16287.00 =RMB24996.63 確定滯納天數(shù)=24天 海關填發(fā)”稅款繳納通知書”之日為9月2日,交納人應當最遲于9月17日(星期五)繳納稅款,9月17日之后為滯納天數(shù),至10月10日共滯納24天. 滯納金金額=滯納稅款*0.5‰*滯納天數(shù) =RMB24996.63*0.5‰*24 =RMB29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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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聶榮 糾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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