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貨代考試輔導:關(guān)于“電放”“海運單”4
來源:育路教育網(wǎng)發(fā)布時間:2011-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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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運貨物“電放”與“海運單”的選擇
3 貨方的選擇
此處所指的貨方是買賣合同中的賣方和買方,通常他們也就是運輸合同中的貨方,即托運人(發(fā)貨人)和收貨人。對于托運人和收貨人而言,在某些情況下,同樣存在著是選擇使用“電放”還是使用海運單的問題。正確的選擇將使其既能滿足流程上的需要,又能維護自身權(quán)益。
托運人(發(fā)貨人)的選擇
首先,貨物買賣合同中的賣方、貨物運輸合同中的托運人(發(fā)貨人)應該了解“電放”的基本概念。“電放”并非在任何情況下都可以使用。例如,當采取信用證方式作為支付貨款的方式、并遵守ICC的“跟單信用證統(tǒng)一慣例”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UCP)時,就不能使用“電放”,因為UCP500規(guī)定的海運提單要求是全套正本,而“電放”卻要求托運人(發(fā)貨人)將全套提單交回承運人(注:實踐中,由于承運人對“電放”的概念不明確,所以會有在“電放”的同時,承運人再簽一份正本提單的錯誤做法等,千萬不能效仿)。但是,如果買賣雙方選擇匯付作為支付貨款方式時,由于買賣雙方互相信任,且不需要以提單作為收取貨款的保證,所以此時就可以使用“電放”。但是,如果賣方對收取貨款存在任何疑問,就應注意能否在“電放”后,安全、及時地收到貨款。
其次,托運人應了解在使用“電放”的情況下,由于必須將全套提單交回給承運人,所以,在某些情況下,例如,主管機關(guān)檢查時要求提供或者當與承運人發(fā)生爭議時,托運人會因拿不出提單而影響其維護自身的權(quán)益。
由于可以使用“電放”的情況都可以使用海運單,而使用海運單比使用“電放”更安全,更能引起托運人對維 護自身權(quán)益的注意力。所以,對于托運人(發(fā)貨人)而言,應該選擇使用海運單。
收貨人的選擇
買賣合同中的買方,在洽談買賣合同時,通常處于主導地位。而當其作為運輸合同中的收貨人時,卻經(jīng)常處于被動地位。因此,在買賣合同中約定使用“電放”還是使用海運單對收貨人來說更顯重要。實踐中,買賣合同偶然也會約定“電放”,但大多數(shù)情況下卻是賣方提議、買方予以接受。
買方作為收貨人也應了解“電放”的基本概念。由于“電放”情況下,承運人將接受托運人(發(fā)貨人)的指示來確定收貨人(記名提單除外),并且在收貨人提取貨物之前,收貨人的名稱可能被改變。因此,對于收貨人而言,如果是收到貨物以后再支付貨款,則不存在提貨的風險。但是,如果是收貨人先支付貨款,然后才有權(quán)提貨,則就存在著付款后無權(quán)提貨的風險。
另外,“電放”情況下,收貨人同樣不能取得提單,當出現(xiàn)糾紛時,也會因拿不出提單而可能無法維護自身權(quán)益。
使用海運單是根據(jù)買賣合同、運輸合同的約定,而使用“電放”則可能是臨時的決定。因此,對于收貨人而言,選擇使用海運單既可以按照海運單的規(guī)則保護自身利益,又可以注意到使用海運單的條件和風險。所以,收貨人同樣應該選擇使用海運單。
4 結(jié)束語
“電放”實踐在我國國際班輪運輸中已經(jīng)有了近十年的歷史,并在實踐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其存在的問題也是顯而易見的。由于許多船公司不擁有自己的海運單,而貨方在絕大多數(shù)情況下也不存在故意欺詐的行為,所以,使得“電放”在實踐中廣為流傳。當承運人、無船承運人以及托運人(發(fā)貨人)和收貨人都了解了“電放”的原理和海運單規(guī)則、承運人也擁有了自己的海運單后,大家就會逐漸棄用“電放”而采用海運單了。當然,使用電子提單的程序建立后,班輪運輸實踐中使用的單證狀況又將會發(fā)生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