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貨代考試輔導:關于“電放”“海運單”2
來源:育路教育網(wǎng)發(fā)布時間:2011-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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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運貨物“電放”與“海運單”的選擇
1.“電放”及海運單的概念
海運單規(guī)則
較為簡單的貿易程序通常會吸引更多的人來做生意。所以,簡便的運輸程序也是決定世界貿易發(fā)展速度的重要因素之一。與使用提單的情況相比,使用海運單時收貨人提貨手續(xù)更簡便、更及時、更安全。所以,20世紀70年代以后海運單開始被銀行接受。國際商會(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ICC) 制訂的INCOTERMS將海運單寫入了運輸單據(jù)(transport document)之中。1990年6月29日在巴黎舉行的國際海事委員會第三十四屆大會上通過了“國際海事委員會海運單統(tǒng)一規(guī)則”(CMI Uniform Rules for Sea Waybill),使海運單的使用更具規(guī)范性。
與提單的三個功能相對應,海運單也具有貨物收據(jù)的功能和運輸合同證明的功能,但是,海運單不是“物權憑證”。關于支配權的規(guī)定是:第一,除非托運人行使其選擇權,否則托運人是唯一有權就運輸合同向承運人發(fā)出指示的當事人。除非準據(jù)法禁止,否則在貨物運抵目的地后、收貨人請求提取貨物之前的任何時候,托運人有權改變收貨人的名稱(條件是托運人應以書面形式或為承運人接受的其它方式,給承運人以合理的通知,并就因此造成承運人的額外費用承擔賠償責任)。第二,托運人具有將支配權轉讓給收貨人的選擇權,但應在承運人收取貨物之前行使,并在海運單上注明。選擇權一經(jīng)行使,則托運人便終止了第一項中的權利,同時收貨人便具有了這種權利。承運人只要盡合理謹慎的責任、確認聲稱收貨人的當事人,就可憑收貨人出示適當?shù)纳矸葑C明交付貨物,而不需要出示正本海運單。
當然,海運單還存在著一些問題,而且它也無法替代提單。所以,許多船公司尚不具有自己的海運單。但是在一些適用“電放”的情況下,通常都是可以使用海運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