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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對廢電器電子產品、報廢機動車船、廢輪胎、廢鉛酸電池等特定產品進行拆解或者再利用,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 第三十九條 回收的電器電子產品,經過修復后銷售的,必須符合再利用產品標準,并在顯著位置標識為再利用產品。 回收的電器電子產品,需要拆解和再生利用的,應當交售給具備條件的拆解企業(yè)。 第四十條 國家支持企業(yè)開展機動車零部件、工程機械、機床等產品的再制造和輪胎翻新。 銷售的再制造產品和翻新產品的質量必須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并在顯著位置標識為再制造產品或者翻新產品。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tǒng)籌規(guī)劃建設城鄉(xiāng)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和資源化利用設施,建立和完善分類收集和資源化利用體系,提高生活垃圾資源化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企業(yè)建設污泥資源化利用和處置設施,提高污泥綜合利用水平,防止產生再次污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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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講老師 |
精講班 |
考題預測班 |
報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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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時 | 試聽 | 課時 | 試聽 | |||
周建勛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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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淑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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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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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huán)境影響評價技術方法 | 丁淑杰 | 4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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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huán)境影響評價案例分析 | 馮老師 | 4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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