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國家公務員考試法律常識題(225)
來源:育路教育網(wǎng)發(fā)布時間:2012-01-09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國家公務員考試法律常識題
學生在危險性體育競賽活動中意外受傷,學校需要承擔責任嗎
在對抗性或具有一定危險性的體育競賽活動中,學生受到意外傷害,如踢足球時被其他同學踢傷,打壘球時被球砸傷等,是學校所不能控制的,一定程度上也是不可避免的.這些活動的危險性是普遍存在的,是進行此類體育活動的學生理應知道并且自愿承擔的.因此,只要學校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其行為并無不當,就不需要對學生意外受傷承擔責任.造成該學生受傷的其他學生,如果沒有故意或嚴重過錯,也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參考法條:《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五款
國家公務員考試法律常識題
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活動,相關(guān)服務的經(jīng)營者造成學生受傷,誰應承擔責任
學校安排學生參加活動,因為提供場地,設備,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費與服務的經(jīng)營者,或者學校以外的活動組織者的過錯造成學生受傷,如果學校已經(jīng)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行為并無不當,則學校無需承擔責任.有過錯的經(jīng)營者或者學校以外的活動組織者應當承擔責任.
參考法條:《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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