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際法主休的范圍 (一)國際法主體的條件 國際法主體是指具有享受國際法上權利和承擔國際法上義務能力的國際法律關系參加者,或稱為國際法律人格者。國際法主體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第一,具有獨立參與國際關系的資格。獨立是國際法主體的首要條件。作為國際法主體首先必須能夠完全自主地平等參與國際關系。 第二,具有直接享有國際法上權利的能力。國際法主體必須能夠以自己的名義,直接享有國際法上的權利。包括平等權、締約權、使節(jié)權、訴訟權、求償權等。 第三,具有直接承擔國際法上義務的能力。包括履行國際法一般義務的能力、履行條約的能力、保護外國使館和外交代表的能力等。 (二)國際法主體的范圍 1、主權國家。主權國家是國際法的基本主體。在很長一段時間,國家被認為是國際法的唯一主體,至今國家仍然是國際社會最主要和基本的構成單位,也是國際法最主要的主體。國家也被稱為原始和完全的國際法主體。當代國際法是以規(guī)范國家關系作為主要對象的。 2、國際組織。作為國際法主體的國際組織主要是政府間的國際組織。二戰(zhàn)以后,國際組織大量的出現和其在當代國際關系中的不可替代作用,使其被接受為國際法的主體。但國際組織作為國際法的主體是派生性的,其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是由成員國通過作為國際組織章程的國際協定賦予和限定的。它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能力只能在此限度之內。 3、其他。某些特定的民族解放組織或民族解放運動,是在殖民地民族爭取民族獨立的過程中,作為其未來民族國家的過渡性實體,參與某些國際關系,從而被國際社會接受為國際法的主體。但是其作為國際法主體,是有條件和不完全的。并且,隨著全球非殖民化的基本完成,現在這樣的實體已為數較少。 4、關于個人是否為國際法主體的問題。關于個人是否為國際法主體是一個存在爭論的問題。典型的觀點有三種: 第一種認為個人是國際法的唯一主體; 第二種認為個人是國際法的主體之一; 第三種認為個人不是國際法的主體。 現在大多數學者持后兩種觀點。認為個人已經是國際法主體的根據主要在于:在現代國際法中,個人可以享有國際法上的權利或承擔某些.義務或責任。比如國家元首或外交代表享有的特權與豁免、國際法對從事國際罪行個人責任的直接追究、個人在某些國際司法機構有出訴權及有些國際人權公約對個人權利的直接規(guī)定。但是,依靠這些證明個人為國際法主體的觀點是不能完全成立的。 首先,國際法確定的外交代表或國家元首的特權與豁免實質上是賦予國家的,上述個人是代表其國家享有這種權利。 其次,在國際罪行的懲處方面,國際法規(guī)定的是國家承擔合作和懲處犯罪的義務和權利,個人在此僅僅是被國家懲處的對象而不是主體。 最后,個人在國際機構的出訴權,僅僅存在于個別區(qū)域內并針對特定事項,不具有普遍的意義;而國際人權公約雖然有對個人權利的規(guī)定,但實質仍是國家承擔保障和促進的義務,個人的權利是通過國家的國內法才能享有的。此時,在國際法上權利和義務的主體仍然是國家而不是個人。 綜上所述,國際社會的普遍情況中,個人尚不是完全的國際法主體。 |
輔導科目 | 課時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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