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罰體系的概念 刑罰體系(或刑罰的體系),是指國家的刑事立法以有利于發(fā)揮刑罰的積極功能、實現(xiàn)刑罰目的為指導原則,選擇刑種、實行分類并依其輕重程度排成的序列。 1、刑罰體系是以刑事立法選擇的刑罰種類(刑種)為內容,并且按照一定次序排列而成的。我國的刑種是在總結了長期以來各種刑事立法規(guī)定的刑罰種類及其運用經驗的基礎上選擇確定的。根據刑法的規(guī)定,刑罰分為主刑與附加刑。 (1)主刑: (a)管制; 。╞)拘役; (c)有期徒刑; (d)無期徒刑; 。╡)死刑。 (2)附加刑: 。╝)罰金; 。╞)剝奪政治權利; 。╟)沒收財產; 。╠)驅逐出境。 主刑與附加刑是分別按照嚴厲程度由輕到重進行排列的。 2、刑罰體系是由刑法規(guī)定的。組成刑罰體系的刑種,是由刑事立法選擇確定的,因此,不是刑法明文規(guī)定的刑罰方法,就不能作為刑種。不僅如此,刑種的排列也是刑法明文規(guī)定的,排列的方法不同,反映出刑事立法的價值取向不同。 二、刑罰體系的特點 (一)體系完整、結構嚴謹 我國刑罰由主刑與附加刑構成一個完整體系,主刑與附加刑分別包括若干刑種,各個刑種所造成的剝奪性痛苦的內容不同,可以適應不同犯罪、不同犯罪人的狀況,對各種犯罪給予有效、合適的制裁。主刑與附加刑相互補充、相得益彰,避免了單一刑種的局限性。刑罰體系中的各種刑罰方法全部由輕到重排列,主次分明,輕重銜接,結構嚴謹,如拘役與有期徒刑是不同刑種,但期限卻是銜接的。 (二)寬嚴相濟、目標統(tǒng)一 刑罰體系由輕重不一的刑種組成,主刑與附加刑都有輕有重,如主刑中最輕的管制只是限制犯罪人的一定自由,最重的死刑則是剝奪生命。這使得刑罰體系有寬有嚴,寬嚴相濟。確立這種刑罰體系,目標是通過貫穿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方針,收到預防犯罪的實效。因為犯罪現(xiàn)象極為復雜、輕重不一,故刑罰種類必須有輕有重;刑罰目的是預防犯罪,單純的重刑與單純的輕刑都不利于預防犯罪。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單純的重刑與單純的輕刑,不適應社會的價值觀念,不能為人民群眾所接受,其結果必將不利于刑罰目的的實現(xiàn)。 (三)內容合理、方法人道 我國刑罰體系的內容具有合理性,整個刑罰體系的內容符合我國國情,適合懲罰與教育改造的需要;各個刑罰都包含懲罰與教育改造的機制;一些刑種的內容(如管制)體現(xiàn)了專門機關與人民群眾相結合同犯罪做斗爭的方針;以自由刑為中心,同時擴大了罰金刑的適用范圍,這反映子世界立法趨勢;刑種由輕到重的排列也符合刑罰的發(fā)展方向。我國刑罰方法具有社會主義人道性:任何刑罰方法都能使犯罪人感受相當的剝奪性痛苦,但又不以造成劇烈痛苦為目的;任何刑種都不包含侮辱人格、損害尊嚴、摧殘肉體、折磨精神,牽連親屬的內容;除死刑立即執(zhí)行以外,刑罰內容都在于促使犯罪人棄惡從善,改過自新。 |
輔導科目 | 課時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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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盧雁明 糾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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