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貿易術語的國際貿易慣例 國際貿易慣例的適用是以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為基礎的,因為,慣例本身不是法律,它對貿易雙方不具有強制性,故買賣雙方有權在合同中做出與某項慣例不符的規(guī)定。但是,國際貿易慣例對貿易實踐仍具有重要的指導作用。有關貿易術語的慣例有: 1、《1932年華沙----牛津規(guī)則》 國際法協(xié)會專為解釋CIF貿易術語而制定 解釋了6種貿易術語,注意其中對FOB和FAS的解釋 3、《2000通則》(INCOTERM2000) 13種術語 《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2000》) 《2000年通則》于2000年1月1日起生效,它標志著國際貿易慣例的最新發(fā)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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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聶榮 糾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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