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教育法律責任和法律救濟 1、高校學生傷害事故 含義:是指高等學校學生在高等院校實施的教育教學活動或者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以及在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內發(fā)生的給在校學生帶來人生傷亡和精神損害的事故。 特點:(1)主體的特定性和多樣性。(2)損害地點、時間是特定的。(3)與中等教育學校和初等教育學校學校相比,高校對在校大學生不具有民法規(guī)定的監(jiān)護責任。 2、教育法律救濟 含義:是指教育法律關系主體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受害者通過申述、行政復議、訴訟或者調節(jié)、仲裁等方式解決糾紛,使自己的權利得以恢復,利益得到補救的法律制度。 種類:(1)司法救濟和非司法救濟:司法救濟是公民或法人行使訴訟權,通過訴訟的方式實現(xiàn)救濟目標的機制。 司法救濟之外的法律救濟方式為非司法救濟,包括但不限于調解、仲裁、申述、復議等。(2)私法救濟和公法救濟(3)程序救濟和實體救濟:凡是依照程序法而實施的救濟,為程序救濟。實體救濟是指對法律救濟目的的實施及其程度。 3、聯(lián)系實際說明教師權益救濟制度的內容: 答:解決教師與學;蚱渌逃龣C構、行政機關之間的教育行政糾紛有以下四條途徑: (一)教師申訴制度:教師申訴制度是指教師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依照有關教育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向法定的主管機關申訴理由、請求處理的制度。申訴的范圍:(1)教師對學;蚱渌逃龣C構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提出申訴。(2)教師對學;蚱渌逃龣C構作出的處理不復的,可以提出申訴。(3)教師認為當?shù)厝嗣裾址浮督處煼ā芬?guī)定的所享有的合法權益的,可以提出申訴。申訴制度的主要環(huán)節(jié)和程序:(1)提出申訴。(2)受理申訴。(3)處理申訴。 (二)教師行政復議制度:對教師而言,教師行政復議制度是指教師認為教育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作出該行為的上一級教育行政機關或本級人民政府提出請求,由受理的行政機關根據(jù)相對人的請求,依照法律程序對發(fā)生爭議的具體教育行政行為進行復查,裁判其是否合適法、適當和責任的歸屬,并決定是否給相對人以救濟的法律制度。 (三)教師行政訴訟制度:教師行政訴訟制度是指教師認為教育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在雙方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進行審理,作出判決,給教師的合法權益以特殊保護的法律救濟活動。 (四)教師行政賠償:教師行政賠償是指教育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執(zhí)行職務的過程中,違法行使職權,侵犯了教師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受害人—教師有依照《國家賠償法》取得賠償?shù)臋嗬?/p> 4、聯(lián)系實際說明學生權益救濟制度的內容: 答:(一)學生申訴制度:學生申訴制度是指學生在接受教學管理的過程中,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有異議或認為學校和教師侵犯其合法權益而向學校有關部門申請重新作出處理的制度。 (二)學生行政復議制度:當學生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除了向學校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外,學生權益救濟的另一個重要渠道就是尋求外部救濟:向高校所隸屬的上級教育主管部門提出行政救濟。 (三)學生行政訴訟制度:司法救濟是大學生受教育權受到侵害后進行救濟的最終渠道。啟動教育行政訴訟制度,為學生提供一條最權威、最終極的救濟途徑。司法審查作為高校行使公權利的外部監(jiān)督,具有權威性、中立性、終極性等特性,是司法最終原則在教育領域的體現(xiàn),因而司法裁決也是最具信服力的救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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